【相關報道】醫療垃圾處置三大問題亟需引起重視
醫療垃圾危害極大,屬危險廢物,具有急性傳染、潛伏性污染等特征,處置不當會成為醫院感染和社會環境的公害源。近日,常州高新區人民檢察院在對轄區一起小作坊非法處置醫療垃圾造成環境污染案件進行監督的過程中發現,目前,在醫療垃圾處置環節上出現“黑白灰”三大問題,亟需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宣城市九鼎醫療廢物處置有限公司)
首先是“黑色”利益鏈滋生。涉案的個人作坊常年向周邊醫院回收醫療垃圾,在現場查獲的大量鹽水瓶(袋)中,發現混有不少針頭、針管、皮管等醫療廢物,該案曝光了醫療垃圾處置市場的黑色利益鏈:一方面,醫療垃圾大多為塑料制品,回收價值很高,每噸價值上千元;另一方面,醫療垃圾按規定應交由具備資質的正規單位處理,處置費用較高,每噸需要4800元,價格利潤滋生了市場黑色利益鏈。黑心商家將回收所得的醫療廢物進行回收再加工,有些甚至用來生產餐具和玩具,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潛在危害。而這些不具備處置資質的小作坊往往都位于偏僻農村,給監管工作帶來難度。
其次是法律法規空白,回收單位資質規定不明。根據衛生部《關于明確醫療廢物分類有關問題的通知》,使用后的輸液瓶不屬于醫療廢物,該類廢物回收利用時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它用途時應符合不危害人體健康的原則。但相關法律法規對于輸液瓶(袋)的回收主體資質并沒有作相關規定,目前,大多醫療機構都簡單當做生活垃圾處理,賣給個人或小作坊,不能保證該輸液瓶(袋)流向不作原用途或用作餐飲等危害人體健康的用途使用。此外,鹽水瓶(袋)內的藥物殘留不加分類全部按照生活垃圾處理,可能會對生態環境造成影響。例如,一些化療用藥含毒性,使用后的鹽水瓶(袋)內尚有藥物殘留,若按生活垃圾回收處理會對環境造成嚴重影響,但目前并無相關規定要求將鹽水瓶(袋)按藥物類別區分回收或處置分類。
第三是監管存在“灰色”地帶。承辦該案的檢察官通過對部分醫療機構的走訪調研發現,目前對公立醫療機構的監管較為嚴格,考核評價體制比較完善,但對于一些派出機構和私立醫療機構的監管未能全面,一些針頭針管本應與鹽水瓶(袋)分開作專門處理,但在這部分醫療機構存在隨同鹽水瓶(袋)流向市場的情況。同時,對集中處置單位的監管也不到位。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并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不少處置單位出于省事,對一些醫療廢物量很少的機構,不能及時上門收集處置,造成堆積。
檢察官告訴記者,對藥品殘留物有毒有害的,建議應作為“危險廢物”交由專門處置單位處置;對回收單位設置資質,并對該回收單位引入監管體制,監控鹽水瓶(袋)流向,確保不作原用。公安、環保、工商、衛生等部門要明確各部門職責,避免多頭管理和相互推諉,組成監管合力,對醫療廢物的生成、整理、運輸、處置各個環節形成全面監管,監管的結果納入醫療機構資質評審條件,做好醫療廢物源頭控制工作。